GB 397272-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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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7—2020
发布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21-01-01 实施
2020-12-08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13.040.40
Z 6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sticide industry
(发布稿)
I
目次
前 言........................................................................................................................................ 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11
7污染物监测要求.................................................................................................................11
8实施与监督.........................................................................................................................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7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
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和附录 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
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
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2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8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
9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制造工业 pesticide industry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农药制造工业(C263),包括化学农药制造(C2631)和生物化
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C2632)。农药制造过程包括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制剂加工
与复配。
3.2
农药中间体 pesticide intermediates
专门用于农药原药合成,或者以农药原药合成为主要用途的化合物,参见附录 A。
3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
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
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6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农药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等工
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等。
3.7
发酵尾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
发酵法生产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时,从微生物发酵罐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
也包括发酵罐清洗、消毒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汽。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
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9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
式。
3.10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
4
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
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1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
材料和废料(渣、液)。
3.12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 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3.13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
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 GB/T 8017 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4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储罐浮盘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5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6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储罐浮盘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
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7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8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5
3.1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
设施。
3.2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药工业建设项目。
3.21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
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2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2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
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
构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及其它
农药制造工艺废
气
废水处理设施废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20 a)
30(20 a)
—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2
NMHC
100
100
100
3
TVOC b
150
150
—
6
续表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
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
构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及其它
农药制造工艺废
气
废水处理设施废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4
氰化氢
1.9
—
—
5
氯气
5
—
—
6
氟化氢
5
—
—
7
氯化氢
30
—
—
8
氨
30
—
30
9
硫化氢
—
—
5
10
光气
1
—
—
11
丙烯腈
5
—
—
12
苯
4
—
—
13
苯系物 c
60
—
—
14
甲醛
5
—
—
15
酚类
20
—
—
16
氯苯类
50
—
—
a适用于原药尘。
b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 B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
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C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4.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的,VOCs 处
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4.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
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
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
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 2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
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20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
氮氧化物
200
3
二噁英类 a
0.1 ng-TEQ /m3
a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7
4.5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
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
定执行。
实
实
基
基
O
O
21
21
(1)
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实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基
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实
O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
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6 喷雾干燥塔排放废气执行表 1和表 2的要求,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
为基准含氧量为 1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4.7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5 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
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定。
4.8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
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
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1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1.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
域范围和时间。
5.2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基本要求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农药制造企业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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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9727—2020发布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01-01实施2020-12-08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13.040.40Z6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pesticideindustry(发布稿)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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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6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6.6库币
属性:20 页
大小:520.96KB
格式:PDF
时间: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