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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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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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 级响应
6.2 Ⅱ 级响应
6.3 Ⅲ 级响应
6.4 Ⅳ 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 其他设施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和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适合长春市自然灾害特点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
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
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
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
家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干旱、洪涝灾
害,冰雹、雪、低温冷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
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
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
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
合协调机构,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科技局局长、市
财政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外办主任、长春警备区参谋长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
商务局、市外办、长春警备区、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
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粮食
局、市人防办、市统计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房
地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市园林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
办、团市委、市网信中心、武警长春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慈善
会、长春供电公司、长春铁路办事处组成,各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市减
灾委委员。
2.1.1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
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
救助、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
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开发区的灾情和救灾工
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减灾救灾工
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
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协
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1.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
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国家
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的
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市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
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省和国家争取重点减灾救
灾基础项目和建设资金。
市科技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防
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
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救
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肉菜应
急供应,协调商场、超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相关事宜。
市外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
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
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
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长春警备区: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本行政
区域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救灾应
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申请
运用国家储备物资;负责救灾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和调用工作
为应急无线电台信号传输和减灾救灾信息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市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幼儿
园、中小学校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
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文化素质;协助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
者开展减灾活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校舍的
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的
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编
制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
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
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市建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市政
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帮助、指导灾后临时住所的建设;协助制定
灾后重建规划;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规划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后重
建前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开展减灾活动和减灾科学研
究提供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工作。
市公用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督促公
用行业对被破坏的供水、天燃气、供热管道等市政设施进行隐患排查
和工程抢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公
路、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保障减灾救灾人员、物资公路运输
畅通和紧急客货运输调控工作。
市农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生产
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负责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开展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及相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掌握、
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
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开展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的日常工作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文广新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健全
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
引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宣传防灾减灾工作
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
市卫计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伤病员
的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
生、扩散和蔓延;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
救助。
市粮食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为灾民
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
制。
市人防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制定人
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
程设施;启动人防设施用于防灾减灾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市减灾委
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
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国内
外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参加灾区救灾和开展人道救
助工作。
市地震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抗震救
灾指挥调度;组织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
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
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大气环境
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
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组织参加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
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房地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开展房
屋受损程度鉴定。
市食药监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
灾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和药
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居
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协助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市园林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应
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市委宣传部: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健全完善
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规范自然灾害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
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负责组
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健
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加
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
团市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与研究制定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协助做好救灾捐
赠的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网信中心: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加强对新
媒体的舆论引导;协助规范自然灾害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舆情应对
等工作。
武警长春支队: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
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
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
灾害应急期间灭火救援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及灾后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做好日常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市慈善会: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省内外
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长春供电公司: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帮
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长春铁路办事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长春地区铁路运输网
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并承担减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和抢
修被毁铁路。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
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
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市救灾资金预算,并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县(市)区、开发区
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
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
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
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
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
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
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
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市本级和县区级救灾物资
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救灾物
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
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
备必备的物资。
3.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
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
货机制。
3.2.4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市救灾储
备物资,必要时向国家和省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自然灾害
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
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开发
区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
害信息。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备救灾必
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3 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准确记录救灾装
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
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
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林业、
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
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
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
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健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
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
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
3.6.1 全市性救灾捐赠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
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3.6.2 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授权的接收机构
统一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
3.6.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
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被截留、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
3.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
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县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或
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7.2 对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
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
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
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加强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
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3 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由各级减灾
委组织 1 次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
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委的农业生
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畜牧部门的动物疫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应及时
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测绘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相
关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和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4.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
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级和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
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
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
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
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数量
严重损坏房屋数量、一般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
济损失、森林灾害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
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
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
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
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
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
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自然灾害,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
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同
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
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县
(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 2 小时内同时向市、省民
政部门和国家民政部报告,市民政局接报后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 2
小时内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和县(市)
区、开发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
开发区民政部门于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日 9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
报,市民政局于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殊情况
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区、开发
区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
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
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
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气象、地震等有关部
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
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5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
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
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
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
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
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
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
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
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
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Ⅲ级响
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 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 4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5 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 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
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70 万人以上。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
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长,
由市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1)市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
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长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
灾区需求;及时与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单
位于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
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联合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应灾区请求,市民政
局在灾情发生后 12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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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长春市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救灾装备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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