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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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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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核查
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承诺取得《自由贸易试
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承诺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见附件)。
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
救援机构确定,并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备案。
第三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核查内容有:
(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担任,并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是
否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确定专
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组
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
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
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
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
用、管理范围内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六)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
所所在建筑,是否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是否明确消防车
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
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核查内容有:
(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
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
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
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抽查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
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以及与
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至少抽查 2 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 处手动报警按钮,检查火灾报警
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以及主机接受信号情况;设置消防电话的,
应至少抽查 1 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至少抽查 1 处火灾应
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四)室内消火栓系统:对抽查到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
利点,抽查 2 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
正常,并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 1 个
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
淋泵联动情况。
(六)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 1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
查。
(七)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
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八)气体灭火系统:抽查气瓶间的气瓶压力,以及装置运
行情况。
(九)防烟排烟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抽查
防烟排烟风机运行情况;每个至少抽查 1 个送风口、排烟口以及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外观、运行情况。
(十)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
检查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十一)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
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看常开式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
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十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
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 4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
具备应急功能。
(十三)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
检查 3 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
否符合要求。
(十四)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运行情况。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位
于单层建筑内,只有 1 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有 3 个防火分
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二分之一。位于多
层或高层建筑内,使用层数为 9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
于使用层数的三分之一,使用层数为 9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
于使用层数的四分之一,最多不超过6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
筑首层、地下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第五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核查内容有:
(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
是否完整。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
维护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
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
否不少于 2 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
格证书,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期间的防火
巡查是否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
种,是否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
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检查是否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
(七)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
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八)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九)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
防站),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十)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
建立消防档案,并落实日常管理。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如员工在 50 人以上的,抽
查不少于 10人;员工不足 50 人的,抽查不少于 5人;员工不足
5人的,全数检查。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
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时,逐项记录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形判定为合格:
(一)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特别重要消防安全事项的;
(二)存在两项以上(含本数)重要消防安全事项的。
第七条 本规则自 2019年12 月1日起施行。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
编号:X消安核字〔 〕XXX 号
消防监督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抽查项目抽查具体情况(逐项实施抽查,逐一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事项,未发现或者无
此项目的如实填写)
消防安全责任
重要事项: □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
全职责,或未确定消防安
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的。
□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或未落实相应职责的。
□ 未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或未落实相应职责的。
□未明确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
营、管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或
未落实相应职责的。
□未落实涉及公共消防安全和共
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的。
其他事项:
具体情形: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一、总平面布局 重要事项: □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消防车
通行的。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重
影响扑救作业的。
其他事项:
具体情形:
。
条
件 二、平面布置特别重要事项: □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
要求的。
其他事项:
具体情形:。
三、防火分区及防火分
隔
重要事项: □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的。
□防火分隔或封堵不符合要
求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四、安全疏散
特别重要事项: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
塞,不具备安全疏散
条件的。
重要事项: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
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且
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五、内部装修
特别重要事项: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
料,可能造成人员重
大伤亡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六、消防水源 特别重要事项: □应当设置而未设置
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七、室外消火栓系统和
水泵接合器 特别重要事项: □应当设置而未设置
的。
□管网无水,或消防泵
无法正常启动的。
重要事项: □已设置的消防设施未保持
完好有效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八、室内消火栓系统
特别重要事项: □应当设置而未设置
的。
□系统不具备基本功能,管
网无水,或消防泵无法正常
启动的。
重要事项: □已设置的消防设施未保持
完好有效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特别重要事项: □应当设置而未设置
的。
□系统不具备基本功能,管
网无水,或消防泵无法正常
启动的。
重要事项: □已设置的消防设施未保持
完好有效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特别重要事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系 统 不具 备 基本功
能,或无法正常报警的。
重要事项: □已设置的消防设施未保持
完好有效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十一、防烟排烟系统 特别重要事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系统不具备基本功能,或防
烟 排 烟 风 机 无 法 正 常 启 动
的。
重要事项: □已设置的消防设施未保持
完好有效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十二、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标志特别重要事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十三、电气线路
重要事项: □配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的。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十四、灭火器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十五、其他消防设施 其他事项: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消防安全管理
重要事项: □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
□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
培训的。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的。
□未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其他事项:
具体情形:
。
事项数量 特别重要事项: _项。 重要事项: 项。
其他事项: 项。
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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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核查行为,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承诺取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承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见附件)。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备案。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核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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