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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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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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
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 64 项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
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
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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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烟草 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
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 3个领域
的相关工贸企业。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 吨以
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
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
(八)项执行。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
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
(十)项执行。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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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
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
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
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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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1)“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
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
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
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
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 4-1)。
“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
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
(2)“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冶金企业
下同)。
图4-1 地坪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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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定情形: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
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
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
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图 4-2)。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
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
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
(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
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
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图4-2 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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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 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纵向两端方向,图
4-3)。
图4-3 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 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示意图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
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
筑的墙体(冶金企业下同);“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
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
闭(冶金企业下同)。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 AOD 炉、VD 炉、VOD 炉的操作室,
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
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
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
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
立柱边线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