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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0]第31号_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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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 2010 年 6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
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 (以下统称安
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
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
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
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
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
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
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
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
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
或者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
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 生产单位及其有关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
,有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
定的不同违法情,分别裁量,合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应当先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种处罚应当处的,不选择适用;规定可
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可以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应分主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
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
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
上限,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14 周岁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交待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的。
  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得低于法定处
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属实;或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经查属实;或人实施安
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安全,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改或者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威胁行政执法人的;
  (五)在处置突发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违法行为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身死亡(重伤中毒)或者严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依法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生生产安全事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的。
  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或者幅度确定处罚标准,
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据不,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的。
  款第规定法行违法行为续状态的
行为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的,以生产、加的产及其销作为违法所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作为违法所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服务的,以服务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
  (四)销入无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入计算
  (五)服务报酬无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制度。
  案件后,案件当对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议,并说使
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应当对处罚依据、度等出审核意见并将
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立行政处
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
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负责法制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备案审查,对
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行事
后审查,对行政执法案卷进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
及国家秘密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十一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作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当的时予以纠正;
对有关责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生产安全事,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投资人和其他责任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生生产安全事,应当给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投资人和其他责任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查处理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
根据本机关实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机关,不
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法规

摘要:

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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